以案释法女子不识货误把万元手提包送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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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女子不识货误把万元手提包送闺蜜如今欲讨回遭拒

25岁的屈女士是一名中学老师,去年11月,经熟人介绍,认识了一名相亲对象。两人接触后,屈女士感觉一般,便只当作普通朋友相处。上个月,恰逢屈女士生日,相亲对象发出邀请,陪她吃饭、庆生。席间,相亲对象突然从身后拿出一个手提包,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屈女士。一开始,屈女士觉得不妥不肯接受,但对方再三劝说,这只是一个手包,是自己的一片心意。因拉不下面子,屈女士只好笑纳。

回去后,屈女士感觉这个包颜色太深、皮质偏硬,跟自己着装很不搭配,没多想,她便把这个包放进了衣柜,平时压根不打算背。今年五一期间,屈女士的闺蜜搬新家,特地邀请几个好友去新房玩。屈女士正愁拿什么当伴手礼,突然看到衣柜角落的这个包,想到自己平时几乎不用,干脆送给闺蜜当乔迁之礼。   前段时间,相亲对象在   屈女士随即打电话给闺蜜,向其解释原因,希望能够拿回自己误送的贵重包包。没想到,闺蜜听后很生气,认为送出去的礼品岂有要回的道理,并且觉得屈女士这种讨要礼物的做法对自己很不尊重,尔后两人在电话里大吵一架,彻底撕破了脸皮。

说法

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生林解释,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通过口头约定或签订赠与合同完成,屈女士将礼物赠与闺蜜,双方达成意见,成交付之实,行为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屈女士因事前不知道贵重礼品的实际价值而赠与他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在一年之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行为。

案例二男子体检没查出癌症身亡

年8月,经单位组织,李先医院进行健康体检。通过彩超检查、蛋白指纹图谱肿瘤筛查等程序,医院给他出具了一份健康体检报告,其中主检报告显示:李先生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前列腺钙化灶。不到一个月,李先生医院检查,被确诊得了胰腺癌,并且已经到了极晚期,还发生了肝转移。年11月,李先生不幸去世。

爱人原本好好的,体检也没查出什么问题,怎么几个月后人就没了?李先生的原配偶王女士想不通,医院,医院,具有较高的医疗诊断水平,但未尽到相关诊疗注意义务,未出具相应的风险提示报告,致使李先生不能及时就医治疗,等发病时已经来不及治疗。

王女士认为,医院误诊、漏诊行为是导致李先生不能及时治疗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住院治疗费等计8万余元。

医院辩称,李先生肿瘤筛查分析报告显示,检测胰腺肿瘤的蛋白指纹图谱肿瘤筛查标记峰均小于正常胰腺肿瘤值,根据该检查结果,诊断李先生未患有胰腺癌符合医学原则,并且没有记录表明,李先医院反映过胰腺位置不适,所以不存在误诊、漏诊的情况。

说法

司法鉴定表明,胰腺癌恶性程度高,早期诊断较为困难,一般发现时大多是晚期,同时早期发生转移的概率较高。李先生体检时彩超发现的“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占位”即为胰腺癌,且已属晚期,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方并未引起重视,也没告知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存在过错,导致患者胰腺癌延误诊断1个月,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对检查结果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存在过错,酌情赔偿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案例咨询Ⅰ因伤获赔偿款属个人财产吗?

我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和索赔都是丈夫去办理的,赔偿款也打到了我丈夫银行卡上。我想把这笔钱存在自己卡上,但丈夫不同意。请问,这笔赔偿款是否属于我的个人财产?

by网友万女士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即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一方主张的财产是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从有利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出发,若对方有占有的行为存在,是可以向对方主张返还个人财产的。

案例咨询II房产抵押未登记有优先还款权吗?

去年,一个朋友向我借钱,把他的房产证放在我这里作抵押,还签了抵押协议。还款期限已经到了,对方未还款。最近发现,他还欠其他人不少钱,那些人也在打他房子的主意。请问,一旦诉诸法律,我是否能优先得到保护?

by市民胡先生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协议是有效的。但由于未经房产部门登记,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你抵押优先权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得到保护。

案例咨询III因家暴离婚可向施暴方索赔吗?

婚后不久丈夫常对我拳脚相向,事后又向我道歉。我忍受不了,提出离婚,并搬出家里。但他不同意离婚,甚至把我打得更严重。请问,我起诉离婚,丈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y市民张女士

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黄玫丽律师: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另外,提起离婚诉讼后,如果丈夫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威胁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法院作出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裁定,使其免受丈夫的骚扰、殴打。

案例咨询IV孩子买手机父亲退货应支持

我儿子不到10岁,拿着自己积攒的多元零花钱买了部手机,后被我发现,第二天我到手机店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请问,法律上能支持我的退货要求吗?

by市民顾先生

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对手机的质量、性能、性价比等做出判断,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她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此,如果家长不同意小孩购买,购买行为则无效,应当退货。

▲内容来源:综合新法制报、武汉晚报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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