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6月9日,患者以“体检发现甲状腺肿物1个月”医院(普通外科胰腺甲状腺外科―主治医生为杨某家)住院治疗,患者现病史为无颈部触压痛,无声音嘶哑,无手足麻木,无手足震颤等,诊断患者为甲状腺肿物。
年6月15日,医生给予患者行左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患者就出现手足面部麻木症状,并见此情况告诉了主治医生杨某家,杨医生说没事,隐瞒了患者的实际情况。
患者于当日出院。患者从术后至今,持续出现手足严重麻木,低钙的症状,虽经治疗,一直需要补充钙剂才能缓解,但无任何好转,更无法恢复正常,属于永久性的损害。患者每天需要依靠昂贵的口服药物来维持,才能缓解痛苦,一旦停药后果不堪想象,严重的可能出现窒息死亡。
二、患方观点
患者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是由于甲状旁腺己在术中被误切和血供受损而导致。被告处的医生为患者进行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术中操作不当将患者的甲状旁腺切除,医生没有对切下的甲状腺标本及淋巴结脂肪组织立即进行仔细的常规检查,从而未能及时发现被切除的正常甲状旁腺.
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自体移植),没有注意保护甲状旁腺的血供导致功能无法进行代偿。对此,被告处的医生没有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和患者永久性(持续性)甲状旁腺功能减退(或丧失)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辩称
患者入院诊断正确,手术指征明确,术前详细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和治疗方案,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手术方案选择合理,术中操作仔细规范,手术成功顺利。患者术后随访无复发,完全达到治疗目的。
由于疾病及其肿瘤解剖结构的特殊性,患者术后出现了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表现,我院医生术前已就甲状旁腺损伤进行了针对性告知,术中在尽力避免副损伤的前提下,彻底切除病变组织,充分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
术后随访中肿瘤未复发和甲状旁腺低功,持续改善均为证。由目前复查结果可见,患者甲状旁腺正逐渐恢复,并未形成永久性损伤。综上所述,我院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张某君,女,年11月27日出生。综合考虑医方过错、医院级别、自身疾病及医疗风险等因素,认为x大学附属x医院过错与被鉴定人张某君甲状腺手术术后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为宜。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被鉴定人张淑君本次手术术后出现手足麻木症状,术后血钙及甲状旁腺激素下降,且术后检查可见甲状旁腺组织,证实医方在手术过程中确实切除了部分甲状旁腺组织,认为医方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2、关于术后。被鉴定人张某君年6月16日进行手术,术后出现手足麻木等症状,年6月18、19日化验结果提示血钙和甲状旁腺激素下降,年6月21日出具病理检查结果,但医方病程记录中对上述情况均未予以记载,亦未采取相应的处理,年6月21日出院诊断中未作出相关诊断,认为医方对患者术后病情未进行正确评估,存在过错。
3、关于告知。根据被鉴定人张某君住院期间术后的化验检查结果,存在甲状旁腺功能异常情况,医方在其出院时并未针对甲状旁腺功能异常的处理措施向患者进行告知,认为医方未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君.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