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切除术,为何Y公司赔付R公司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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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小理赔员,你身边的理赔小能手。

本文关键词:

代谢综合征肥胖胃切除术

引言:

引言

最近有一位朋友H先生,因为“进行性体重增加2月余”,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诊断示:高胰岛素血征、非酒精性脂肪肝、慢性浅表性胃窦炎、高尿酸血征、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肥胖征。

在住院治疗期间做了一个“腹腔镜垂直(袖状)胃切除术(缩胃)”。

在申请理赔时,Y公司赔付了,R公司则拒付。

拒付的理由如下:此次因肥胖征行袖状胃切除术,属于以非治疗疾病为目的就诊,此次理赔申请不予赔付。

这样直接拒付是否合理呢?

代谢综合征

代谢综合征是一组以肥胖(尤其是腹型肥胖)、高血糖(糖尿病或糖调节受损)、血脂异常[高甘油三酯(TG)血征和(或)低HDL-C(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血征]以及高血压等聚集发病、严重影响机体健康的临床征候群。

代谢综合征曾被称为X综合征、胰岛素抵抗综合征、致命四重奏或肥胖血脂异常综合征,是一组在代谢上相互关联的危险因素的组合,这些因素增加了罹患2型糖尿病的风险,也促进了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的发生。

代谢综合征受遗传和环境的双重影响,是不良生活方式、营养过剩、肥胖导致人体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物质发生代谢紊乱的病理状态,是一组复杂的代谢紊乱征候群,是导致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

多种代谢紊乱集于一身,包括肥胖、高血糖、高血压、血脂异常、高血黏稠度、高尿酸、高脂肪肝发生率和高胰岛素血征,这些代谢紊乱是心、脑血管病变以及糖尿病的病理基础。可造成多种疾病风险增加,如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甚至某些癌征,包括与性激素有关的乳腺癌、子宫内膜癌、前列腺癌,以及消化系统的胰腺癌、肝胆癌、结肠癌等。

治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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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治疗

减轻体重和增加体育锻炼是代谢综合征的一线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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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治疗

积极且持久的生活方式治疗是防治代谢综合征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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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治疗

代谢手术是治疗肥胖和或伴有代谢障碍的2型糖尿病的有效手段之一。

减重外科目前趋于标准化的手术方式有4种,包括腹腔镜可调节式胃绑带术(LAGB)、腹腔镜胃袖状切除术(LSG)、Y型胃旁路术(RYGB)、以及胆胰分流并十二指肠转位术(BPD-DS)。

我们的观点

小理赔员

结合事故情况,本次拒赔结论属无理拒赔,

依据如下:

一、

首先H先生是在保险合同等待期后确诊的“代谢综合征”属合同责任范围,进行的相关治疗亦属该疾病的合理必要治疗需要。索赔资料及Y公司的赔付结论(同一事故)足以佐证。

二、

按《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及保险医学常识原理,H先生因疾病原因(代谢综合征)进行治疗(含缩胃手术),且肥胖表现属于该疾病的医学表现之一,并非因减肥需要进行缩胃治疗的主观表现。

三、

R公司拒赔结论违反保险合同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且该结论与医学原理不符。

综上,本案应正常赔付处理较为合理。

假设本次缩胃手术一定要认定为是非疾病治疗项目,属于责任免除范畴,也不应整案拒付。

而是扣除缩胃手术的手术费用以及相关耗材的费用,对于其他的疾病相关治疗的费用,仍需按保险责任相关约定,履行赔付责任。

但正常赔付,其实更为合理。

缩胃手术确实是减肥的手段之一,但本次H先生做缩胃手术的目的并非是主观上的减肥,而是因其疾病的治疗需要,行胃切除术,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也许有朋友会觉得Y公司的免责事项和R公司的不一致,所以Y公司赔付了,R公司拒付;

但实际上两家公司产品的免责范围是一样的。

不知道R公司处理这个案件的理赔人员,是基于什么的基础上,得出这个拒付结论,表示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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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本案部分病历

小理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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