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学之声整理自中国经济网等
双方争执不下,医院告上了法院。广州一女子因患子宫内膜癌,需进行“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手术”。女子丈夫想将其切除的子宫做成标本,留作纪念。但是,遭到了医生的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医院告上了法院。患方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自古以来人们对脱离或脱落人体的组织、器官有特殊情感,把对身体各组成部分的尊重视为孝道的一部分,这是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认识。手术切除的器官来自于病人,病人本身具有天然的所有权。而且患方还搬出了三部法规:1、《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该批复中有对胎盘处置的明确规定,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这就体现了对病人具有离体器官和组织所有权的尊重。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该法相关要求,子宫内膜癌并不属于传染病,其病理器官不会损害公共健康,所以患者完全可以对手术切除的器官行使所有权。3、《物权法》。该法规定,有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切除的子宫系病理性医疗废物
医院表示,患者疾病诊断为子宫内膜癌,并行腹腔镜全宫双附件切除术+盆腔淋巴结活检术,术后病理显示:病变符合子宫内膜复杂型不典型增生,局灶癌变,病变局限于子宫内膜层,规明确脉管及神经束侵犯。而且人体标本不能随意取走,必须统一处理。《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号)文件明确将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归类为医疗废物中病理性废物,必须交由专门单位处理。根据该文件,病理性废物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以及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病人的离体器官和组织,经术前临床诊断以及术后病理诊断,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根据现行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医院将上述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符合行政法规及诊疗规范。因此,医院返还离体病理性器言、组织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是否所有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都应纳入我国物权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医患双方各执己见。无奈之下,医院起诉到法院,医院归还其在手术中被切除的子宫及附件。一审患方败诉,不服上诉。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认为,根据我国针对器官保护的特别规定,仅同时具有普遍的生命性、可利用性、有价值性的脱离器官或组织方能成为保护范畴内的”物”。患者称涉案器官对其具有重要纪念意义,虽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用于满足精神需要的物品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时,应当予以保护,但该精神需要必须是社会普遍一般人予以认可或接受的需求。为此,本案中,因肿瘤而切除的子宫及附件不应纳入我国物权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亦不能享有我国民法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尽管人体内生长的恶性肿瘤一般不具有传染性,但其具有危害性足以认定。即根据本案现有情形,足以认定案涉子宫及其附件具有危害性,属于医疗废物,医院集中处置而不应返还给患方。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林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图源:网络)这件事让我想起一个患者做开颅手术,需要剃除头发,不料,事后家属却以民族风俗为由,向医护人员索要头发。这些事例比比皆是,而且不管医患哪方有理,似乎患方都占据了优势。因此,医院好欺负,医院撒气。天秤似乎总是偏向患者那边,所以各种不合理的医闹事件纷纷出现。对于此类事件,网友们也纷纷发表自己观点:宝贝的歌:曾经有个家属说,锯掉的腿要自己处理,我在手术室外等胆结石手术的妈妈,我的天,还好医生劝住了,不然提个腿出来,怕是吓死人了。定格:这样也是为了防止有些人把器官制成粉而害人。手持银针治百病:既然身体的一切都是受之于父母,那么病灶也是受之于父母,为什么要主动找医生来切除呢?手持银针治百病:既然身体的一切都是受之于父母,那么病灶也是受之于父母,为什么要主动找医生来切除呢?俺就是那么较真:临床医师想说的是,手术切除下来医生也会划开子宫肉眼看有无浸润,然后病理标本切片后取样固定染色,都划得烂渣渣的还要留下作纪念,这种病患遇到也是醉了,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呀!无痕:上次有个切了脂肪瘤的,是我们老师的亲戚,硬要我们老师去帮他要回来,我们老师说要拿回去炒菜么。患方为了要回子宫,医院告上法庭。面对这样的事件,想必医方寒心不已,也身心疲惫。庆幸医方最终赢了官司,医院离关门不远了。一念天堂,一念地狱。这个世界上不只有一种病,除了穷,还有执,医生有时候能救命,却救不了执迷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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