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静脉置管遗留导丝在体内,医院自认有错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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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布某因胰腺炎于年9月10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于年9月12医院进行“深静脉穿刺/置管手术”,当天术后影像诊断报告“扫及腔静脉内见导管走行”。原告出院后仍感觉不适,后于年6月27医院就诊,医院门诊诊断为“1.右侧大腿皮下异物待诊;2.右下肢深静脉功能不全”并于年7月8日在该院进行“介入下经股静脉腔静脉异物取出+股静脉成型修补+下肢浅静脉异物取出术”,分别从右侧髂部、右侧膝关节、右小腿取出金属导丝三段。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伤残,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布某因胰腺炎于年9月10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于年9月12医院进行“深静脉穿刺/置管手术”,当天术后影像诊断报告“扫及腔静脉内见导管走行”。原告出院后右下肢疼痛、麻木近2年,腿部经常不明原因出现淤青,肿胀致使不能行走,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期间多次自费门诊诊断治疗,但均未见好转且病情及疼痛感进一步加重,后于年6月27医院就诊,年6月28医院门诊诊断并从原告体内取出20cm+的金属导丝一段,后又于年7月8日在全麻下进行“介入下经股静脉腔静脉异物取出+股静脉成型修补+下肢浅静脉异物取出术”,分别从右侧髂部、右侧膝关节、右小腿取出金属导丝三段。以上事实足以医院于年9月12日对原告进行的“深静脉穿刺/置管手术”其术后未取出或未完全取出导丝,属于严重的医疗事故,且之后在两年的时间内给原告造成长时间巨大的痛苦,原告家属也因照顾原告而负担极大。年1月16日申请人原告布某前往成都进行鉴定及复查,新产生了费用,因此对诉讼请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处理本案纠纷,但被告不仅没有妥善解决,甚至缺少应有的处理态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侵权事实无异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被告私下可以向原告道歉,被告对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均无异议,但认为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过高,住宿费应以现有票据为准,鉴定费根据判决结果承担。律师费法律并未规定由被告承担,故律师费被告不承担。原告无固定职业,也就不存在原告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被告不应承担误工费。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布某目前情况未达伤残程度评定标准;2.被鉴定人布某现阶段无必然发生的后续医疗费,若后期确需治疗,其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3.被鉴定人布某的误工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首先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求。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道歉的具体形式应当与侵权人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影响相称。被告当庭陈述其在本案诉讼之前已向原告作出口头道歉,且原告未提出异议。被告并表示愿意通过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元,表示其歉意。上述均可说明被告已经认识其主观过错,虽然当庭对原告赔偿数额持有异议,但此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能影响其道歉的诚意。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其次,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的问题:医疗费.94元、护理费.05元、住宿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元、营养费元、误工费元、鉴定费元、精神抚慰金元,共计.99元。

判决结果

年8月29日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医院赔偿原告布某共计.99元。

律师解析

1.本案为什么没有做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

本案被告虽然没有直接说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已经默认承担全部责任,并在法庭陈述“侵权事实无异议”,所以法院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损害后果的鉴定。医院有过错的理由是“被告当庭陈述其在本案诉讼之前已向原告作出口头道歉,且原告未提出异议。被告并表示愿意通过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元,表示其歉意。上述均可说明被告已经认识其主观过错”。其实就是既然你被告认为自己有错,那法院采纳你的自认观点。

2.医院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实践中有不少深静脉置管、动脉穿刺、介入手术遗留导管导丝在血管内的情形,但发生后并不直接认定这就是医疗过错,需要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如果遗留导管导丝在体内还未察觉,鉴定机构大多鉴定为主要责任;如果遗留导管导丝在体内,短期内积极进行治疗,鉴定为同等责任的多见,毕竟这是手术风险之一,难以完全避免。

3.本案是对患方非常有利的判例,但并不具有类案参考价值。

正如上述,大部分类似案例,医院并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实践中,法医院存在过错,所以这类案例患方仍然需要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力,医院存在过错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申请鉴定,法院很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很多当事人喜欢将利于己方的类案判例当做典型判例评估案件、制定诉讼策略,这是不对的,应该综合大部分的案例来评估才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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